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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01-14浏览次数:266
粤民福〔201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乡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研究,现将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和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政策意见,制定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对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和建设用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大支持改善民生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规划,统筹安排
 
  各地要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依据城乡规划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指标0.1㎡~0.3㎡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各地在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用地时要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要充分挖掘现有养老服务设施的潜力。在确定用地需求时,应参照社会福利事业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科学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不得超规模用地。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防止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名义“圈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明确规定,政策支持
 
  各地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提供便利和优惠。
 
  各地应尽量争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已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社会养老服务项目,如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对列入地级以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如占用基本农田,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和重大(重点)项目清单处理,可申请按《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编制《多划基本农田占用方案》占用多划基本农田,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
 
  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手续。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鼓励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依照城乡规划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鼓励将厂房、住宅或其它类型物业依照城乡规划转用作为养老服务设施。
 
  对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不小于同等面积的回迁房屋或异地建设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四、协调配合,抓好落实
 
  各地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组织力量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主动会同土地、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要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作为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依据,并做好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国土、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支持。
 
  各地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各地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将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养老设施项目用地落实,并配合民政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建养老设施。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