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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01-14浏览次数:289
粤发改价格函〔2014〕3475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完善和落实对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要求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固话月租、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等实行价格优惠政策。《通知》下发两年来,我省各地水、电、气等相关行业积极响应,分别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价格优惠政策,但由于养老机构设置复杂等原因,仍有部分地区尚未执行到位。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价格优惠政策,切实推进我省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养老服务机构价格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价格优惠政策,对于切实利用价格政策减轻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壮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正确认识,把落实《通知》要求作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按照自身职能,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贯彻落实工作有实招、出实效。
 
  二、严格执行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价格优惠政策
 
  (一)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对未进行分表计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核实安装水表、气表可行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应在服务承诺期内(如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为20个工作日,广州市燃气集团为10个工作日),为该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计量分表,准确计量相应费用。对个别合署办公且无法安装分表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及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进行核定。
 
  (二)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实行分表计量。对未进行分表计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尽快进行分表计量改造,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按比例计算电费。例如租赁物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过去一年用电量占租赁业主用电量的比例或养老服务机构经营面积占租赁业主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养老服务机构用电量的系数,以此推算养老服务机构的用电量;该部分用电量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用电量仍按租赁业主原用电分类执行。
 
  (三)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固定电话的月租。
 
  (四)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
 
  三、明确优惠对象范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养老服务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实具体执行范围,在本级民政部门信息网进行公布,并负责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向有关服务企业申报。各企业要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的价格核定及变更工作。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宣传
 
  各地市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相关职能部门与服务企业,要求各相关部门与企业明确职责,将优惠政策及时通过网站、媒体进行公开和宣传,并督促服务企业做好优惠政策的公示、告知工作,明晰操作指引、简化办事程序。
 
  五、加强指导监督与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广电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民政厅对各地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价格优惠政策的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无故不执行政策文件要求等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
  2014年9月18日